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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

一、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获证组织的权利

1、  申请认证组织有权询问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和有关认证的背景和索取有关材料

2、  申请认证组织有权对CMD派出的审核组、审核计划提出意见。

3、  申请认证组织有权对由于CMD因造成失密事件追究法律责任。

4、  申请认证组织有权对审核员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

5、  经评定批准获证的组织可获得CMD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CMD注册公告。

6、  获证组织有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在广告、宣传资料中介绍所获认证证书。

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获证组织的义务

1、  认证组织应对符合认证的要求负责。

2、  申请认证组织需按照CMD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如实填写组织基本情况。

3、  申请、获证组织接受CMD安排的现场审核。

4、  在认证过程中某信息对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性是必需的,认证客户组织不能以保密为理由拒绝CMD进行抽样和验证。

5、  获证组织在持证期间如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应按照CMD公开文件《信息通报规则》的规定向CMD通告相关的信息。必要时接受非例行的现场审核。

6、  获证组织应按照CMD公开文件《证书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7、  获证组织应按认证合同规定及时交纳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等各项费用。

8、  当认证被暂停时, 应按CMD公开文件《证书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 撤销/注销时退回认证证书。

三、申请产品认证和获证组织的权利

1.      申请组织有权询问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和有关认证的背景和索取有关材料;

2.      申请组织有权对CMD派出的审核组、审核计划提出意见;

3.      申请组织有权对由于CMD过失造成的失密事件追究法律责任;

4.      申请组织有权对审核员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

5.      经评定批准获证的组织可获得CNAB认可的CMD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MD产品认证证书,并在CMD注册和公告;

6.      获证组织有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在广告、宣传资料中介绍所获证书及CMD与认可机构标志,在获准产品认证的产品上使用CMD标志。

四、申请产品认证和获证组织的义务

1.      申请组织需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如实填写组织基本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及本申请书要求提交的资料。

2.      获证组织在持证期间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认证后的产品监督检验和现场监督审查。

3.      获证组织迁址及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CMD。获证组织质量手册改版后,应及时调换CMD存档的质量手册。

4.      在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和关键工序变更,生产场地变迁时,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CMD,必要时接受CMD的监督检验和/或现场监督审查。

5.      获证组织在持证期间,产品和质量体系有重大变动、发生国家和地方抽查产品不合格及有重大顾客投诉时,应立即报告CMD

6.      获证组织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      获证组织应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产品检验等各项费用。

8.      遵守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则,并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9.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 应立即停止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 按要求退回认证证书。

10.  在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体系覆盖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接受CMD所安排的非例行监督审核。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认证的目标是使所有相关方相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认证的价值取决于第三方(即认证机构)通过公正、有能力的评定所建立的公信力的程度。所以公正是认证机构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

1.2为了充分评价认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性,认证机构会接触到客户的专有信息,对这类信息必需予以保密。

1.3为确保CMD认证活动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和获证组织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1.4本规则规定了在认证活动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CMD 在认证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2     公正性

   CMD充分认识到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公正性的重要性,已经分析了任何存在和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为此CMD承诺在以下方面做出安排:

2.1CMD 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审核过程及认证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2.2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CMD认证要求的组织,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证。CMD 不以申请人规模作为认证的限制条件。

2.3CMD设有维护公证性的委员会,即CMD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a)      协助制定与认证活动公正性有关的政策;

b)      阻止认证机构有任何倾向使商业或其他因素妨碍其一致地提供客观的认证活动;

c)      对影响认证可信度的事宜(包括公开性和公众认识)提出建议;

2.4CMD管理委员会由与CMD认证业务范围有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2.5 CMD的认证决定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审核的人员作出。

2.6 CMD参与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与申诉、投诉和争议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相关处理工作。

2.7 CMD及其认证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证对象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的产品的服务和咨询。CMD 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CMD 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2.8CMD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9CMD不接受任何影响认证活动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2.10CMD 的认证相关人员,包括CMD管理委员会等,在参与认证决定、从事审核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组织与认证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2.11 CMD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3 保密

3.1CMD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商业、技术等专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书面同意,CMD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3.2CMD所有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信息保密。

3.3CMD的申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其所获得的任何与申诉、投诉和争议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3.4CMD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认证的资料及文件;

b)      审核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3.5在下列情况下,CMD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认证组织的书面同意(如:根据认证合同的约定,CMD的客户档案中的一些保密信息将会被提供给CNAS认可机构)

b)      履行法定责任。

3.6下列信息不属于CMD保密范围:

a)      CMD公布的关于获证组织认证状态的信息;

b)      某认证组织被认证、拒绝认证、暂缓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

c)      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d)      CMD 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公开信息。

 

信息通报规则  

1  目的

1.1为确保获准认证组织向CMD通报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特制定本文件。

2 范围

2.1本文件规定了获准认证组织信息通报规则,适用于获准认证组织向CMD通报相关信息。  

3  通报内容和要求

3.1 通报内容

3.1.1    认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或所有权变化;

2)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调整;

3)管理层(包括管理者代表)人员、联系人变更;

4)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的变化;

5)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6)组织场所的变更;

7)组织或产品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有无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8)有无对组织的重大投诉;

9)其他方面的变更(如名称、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3.2 通报要求

3.2.1    获证组织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CMD审核管理部沟通关于信息通报事宜。

3.2.2    获证组织应形成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应即时通报,以便CMD针对相关变化及时准确做出安排,确保认证持续满足要求

 

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符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要求,使获证认证组织正确使用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CMD)颁发的认证证书和CMD认证标识,并规范CMD对认证证书和CMD认证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带有CMD标志的认证证书和CMD认证标识的管理。

3    认证证书

3.1CMD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

a)        证书名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注明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邮编;

c)        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它标准类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d)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以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过程;

e)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f)          认证注册号:认证证书编号作为认证注册号,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g)        CMD名称、地址与标徽、CMD公章或总经理签字;

h)        对于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附加CNAS 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i)          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并经CNAS 许可,附加国际互认IAF-MLA标识。

3.2 CMD产品认证证书内容

a)        证书名称:产品认证证书

b)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邮编;

c)        依据的产品认证制度,相应产品所依据的法规、产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认证模式,包括:

1)     获准认证的产品,可以按产品的类型或范围划分;

2)     通过认证的每个产品或每类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

3)     采用的认证制度;

d)        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CMD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e)        认证注册号:认证证书编号作为认证注册号,对同一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产品认证,赋予一个注册号。;

f)          CMD名称与标徽、CMD公章或代表签字;

g)        对于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附加CNAS 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4     标识说明

4.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中“CMD”标徽(见图1)为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徽标。

4.2 证书中“CNAS”标识为认可标识。CMD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字样与认可注册号,表示该认证证书所覆盖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已获得CNAS的认可。

4.3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不代表CNAS对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也不表示CNAS 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4.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中IAF-MLA标识为国际互认标识,表示在该认证领域CNAS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

4.5 获得CMD产品认证的组织,CMD同时授权其使用“CMD”产品认证标识。“CMD”产品认证标识分为产品合格认证标识(图2)和产品安全认证(图3)。CMD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给出了产品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的要求。

        图1             图             图3           

               

5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5.1 获证组织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使用制度以满足CMD的要求。

5.2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于表明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5.3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的《产品认证证书》用于表明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符合证书上的相关标准和认证模式。

5.4 按照 CNAS- 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的规定,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MLA国际互认标识

5.5 对于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CMD”标徽可用于获证组织的有关宣传材料上,但不可用在产品上以免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产品获得了产品认证。

5.6 对于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产品认证证书、“CMD”标徽、“CMD”产品标识可用于获证组织的有关宣传材料上,“CMD”产品标识可用于产品上。

5.7 获证组织在广告和有关宣传中,不得误用证书或使用会误导顾客的宣传语言,如夸大本体系认证覆盖的产品或地域范围,混淆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8 获证组织若在宣传材料上使用“CMD”标徽和“CMD”产品标识,标识必须完整,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将其变形。“CMD”标徽可单独使用。获证组织可通过CMD网站获得“CMD”标徽、“CMD”产品标识的电子版本。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也可向CMD购买“CMD”产品标识。

5.9 认证证书和标识只能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注销和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组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标识。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组织在暂停期间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标识。

5.10 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借认证证书和标识。

6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6.1 CMD在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时,必须审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2 当获证组织违反使用规定的要求,经CMD调查核实后向违规组织下发不合格报告,要求限期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跟踪。在限期内未能纠正的,CMD将根据有关要求,对违规组织暂停直至撤销相应的认证注册资格。

6.3 认证证书的变更:

6.3.1        一般性变更

6.3.1.1       一般性变更涉及的内容:                                                             

a.   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名称、邮编变更;

b.  获准认证的产品名称或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名称的变更;

c.   由于CMD认可领域或业务范围的变化而带来证书上CNAS标志的变化。

6.3.1.2       对于6.3.1.1ab条款的变更,获证组织应向CMD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专业管理人员对产品名称变化进行确认(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相关标准、说明书等,确认这种变化符合有关产品规定的要求),由审核管理部对组织名称或地址名称的变更进行确认;并报技委会审批后,由审核管理部负责换发证书。

6.3.1.3       如果组织的注册地发生变化,获证组织应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审核管理确认,并报技委会审批后,由审核管理部负责换发证书。

5.4.1.4 对于6.3.1.1c条款的变更,由审核部负责与获证组织联系按规定换发证书。

6.3.2        生产地变更

6.3.2.1       如果组织的生产地发生变化,获证组织应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由审核管理确认,并报技委会审批后,由审核管理部负责换发证书。

6.3.2.2       如仅能提供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则组织还应提交生产场地的变更说明(说明变更原因、时间、场地描述及生产情况),同时还应提交组织生产地变更后所进行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材料。由专业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技委会审批后,由审核管理部负责换发证书。如果生产场地的变化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产生影响,则审核管理部应根据专业管理人员确认的结果安排现场审核。

6.3.3    对于涉及一般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和撤消/注销管理》及《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申请认证或已获得认证的组织对CMD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也适用于向CMD提出的对已获得CMD认证的组织的投诉。

2          定义

2.1 申诉

组织对CMD 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审核、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围、不予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阻碍获得认证的任何其他措施。

2.2 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CMD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CMD或已获得认证的组织的活动的不满的书面表示。

2.3 争议

组织与CMD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和认证技术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或组织负责人在正式场合提出不同意见的当面陈述。

3          职责

3.1申诉工作由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处理工作组由CMD总经理从公司管理层、技术委员会成员中授权产生,该成员不应包括来自组织或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2CMD技术质量部负责受理投诉、争议和抱怨,处理投诉。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争议和抱怨。

4          处理程序

4.1总则

4.1.1        CMD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认证要求和CNAB认可规范为准则。

4.1.2        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其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4.1.3        参与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4.1.4        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项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4.2申诉

4.2.1        申诉的提出

组织应在接到CMD认证决定或措施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CMD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申诉方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提交CMD技术质量部。

4.2.2        申诉的调查与处理

1)     CMD收到申诉文件后,技术质量部应立即报总经理,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

2)     申诉处理工作组可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证据、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3)     召开听证会议的,至少提前5 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处理工作组和申诉方均有权在不迟于听证会议召开前5 日提出有关的证人姓名和地址。

4.2.3        处理结果反馈

1)     申诉处理工作组基于调查提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有关各方。

2)     自申诉文件提交到CMD3个月之内,申诉处理工作组必须对申诉做出决定。

3)     申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由双方根据在申诉事项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负担。

4)     如果申诉方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可进一步向CNAB提出投诉。

4.3 投诉

4.3.1        投诉的提出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就投诉所涉及事件向CMD提出,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章。通常情况下CMD对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4.3.2        投诉的调查与处理

1)     CMD投诉的,CMD对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投诉涉及事项的全部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

2)     CMD提出的对获证组织投诉的,CMD可根据投诉信息的内容和性质,要求有关组织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必要时CNAB 进行现场调查。对于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有关组织采取措施报CMD,必要时CMD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对于投诉事项影响到组织认证资格的,CMD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与认证资格相关的决定。

4.3.3        处理决定的反馈

1)     CMD在收到投诉后的40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形成最终决定并立即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方及有关方面。

2)     如果投诉方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可进一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4.4 争议

4.4.1        争议的提出

1)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由审核组长与受审核方依据认证准则、认可规范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核组长可做出审核组的相关结论,但须将争议的情况在10 日内报告CMD。受审核方也可以在10 日内直接向CMD提出争议。

2)     在其他场合发生的争议,可以书面文件形式或组织负责人在正式场合当面向CMD提出。

4.4.2        争议的处理

1)     CMD秘书处接到争议后转交相关部门负责人。

2)     CMD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研究提交的争议。必要时,其它部门参与研究讨论,相关部门将研究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投诉程序向CMD提出申诉或投诉。

5          沟通方式

5.1申投诉受理部门:CMD技术质量部

                   联系电话:(01062368716

                   E-mailcmdc@cmd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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